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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协议供应商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3-08-2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协议供应商管理,提高协议供应商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特制定《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协议供应商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定义的协议供应商是指与学校签署供货(服务)框架协议,在协议期内依据框架协议内约定的价格、质量、交期等条件为学校提供货物、服务或承揽零星工程的供应商。批量多、重复性高、服务具有连续性的项目原则上适用于协议供应商方式采购,如五金工具材料、药品、办公用品、印刷品、宣传物料、零星工程等。

第二章 协议供应商的确定

第三条 为加强竞争、提高协议供应商服务水平、便于供应商管理,原则上各采购品类确定不少于两家协议供应商;实际所有人、实际控制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关联供应商按同一供应商计算。

第四条 协议供应商由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经招标、遴选或询比价等方式择优选择,并报主管采购与招标工作校领导审批确定。

第五条 由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组织与协议供应商谈判并签署框架协议,明确协议期限、价格确定方式、交期要求、付款方式等条件。

第六条 确定协议供应商后,有关协议供应商的集中采购业务,原则上由协议供应商供货或提供服务;各二级学院及机关各部门的自行采购业务,除寻找到更加质优价廉的供应商以外,原则上优先选择协议供应商。

第三章 协议供应商的考核管理

第七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负责协议供应商的日常考核与管理,并受理各二级学院及机关各部门针对协议供应商的投诉等相关事宜。

第八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针对各品类协议供应商的供货价格、供货质量及服务质量进行抽查或考核,对于考核结果不良的协议供应商给予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在一个协议期内受到两次以上警告或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供应商给予清退处理,并不再合作。

第九条 在协议供应商框架协议期满后,由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会同相关使用单位对协议供应商的服务质量等协议履行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是否续签框架协议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于恶意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所提供服务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规范或给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协议供应商实行零容忍,一经查实则列入学校供应商黑名单,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将以正式文件形式发布通告,并不再合作,同时对于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